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