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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