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