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