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