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