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