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