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九条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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