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八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