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