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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