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尘 第十四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