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