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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