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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