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