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