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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