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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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