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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