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