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