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