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