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