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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