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