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