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