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