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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