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