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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