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