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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