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