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