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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