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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