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3-07-20 共 1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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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核查人员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核查人员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和检...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和检...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证书,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证书,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一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一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式样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式样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四条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四条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业产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办理工业产品...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4年4月7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业产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办理工业产品生...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4年4月7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