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