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