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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