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