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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