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