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