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