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