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